關于國與國之間的歸類不一致
理論上,歸類總規(guī)則將所有商品歸入相應的稅號,商品與稅號的對應關系具有唯一性。但實際操作中由于存在對歸類規(guī)則運用的偏差,商品信息掌握的不同等因素,相同商品被不同企業(yè),不同海關,企業(yè)和海關歸入不同稅號的情況也屢見不鮮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“歸類不一致”。隨著通關一體化改革的推進,中國海關執(zhí)法將更加統(tǒng)一,關境內的“歸類不一致”從制度設計和操作層面上有了有效解決的途徑。
那么國與國之間會不會出現(xiàn)“歸類不一致”?如果出現(xiàn)“歸類不一致”該如何解決呢?
在此博裕機械進口報關行分析一下國與國之間的“歸類不一致”。
除了之前說到的原因,各國的很多稅收、貿易、安全等等政策也要通過稅號體現(xiàn),因此國與國之間的歸類不一致可以說更是層出不窮。
于是經(jīng)常會有人來問,這個商品美國ruling是歸入某個稅號,歐盟歸入某個稅號,為什么我們國家歸的不一樣?國與國之間會不會出現(xiàn)“歸類不一致”?如果出現(xiàn)“歸類不一致”該如何解決呢?
例如醫(yī)院內使用的嬰兒保暖臺,中國和美國的歸類就各不相同。
中國海關認為:保溫臺未裝有醫(yī)療設備,僅為搶救嬰兒提供搶救平臺,應按醫(yī)療用家具歸入品目94.02。
美國海關認為:嬰兒保溫臺的主要功能與注釋品目90.18中的“嬰兒人工保溫箱”等醫(yī)療設備類似,目的為了防止嬰兒生病,應按醫(yī)療設備歸入品目90.18。
國與國之間歸類不一致該如何處理?
作為國際海關之間的仲裁者——世界海關組織(以下簡稱wco)對于這類情況通常有三種解決方案。一是讓相關海關之間進行溝通協(xié)商;二是在溝通協(xié)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,相關成員國可以向wco提交議題,經(jīng)所有參會成員討論,并投票表決后確定最終稅號;三是當爭議商品貿易量達到一定時,通過WCO新增子目,統(tǒng)一歸類。
博裕機械進口報關行提醒進出口企業(yè):
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進出口商品,必須以中國海關的決定稅號申報,其他國家或經(jīng)濟體的歸類決定僅做參考。
對于經(jīng)WCO會議確定的歸類結論,只有中國海關將其轉成公告對外發(fā)布后,這個歸類結論才能在中國關境生效。